据应急管理部网站,11月6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烟 花 爆 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烟 花 爆 竹作为我国传统特色产业,历史传承悠久,产业规模居全球首位,与社会需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同时,烟 花 爆 竹是高危行业,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 放到废弃销毁,全生命周期都具有易 燃 易 爆高危属性。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从烟火药配制到制成产品,全过程很多工序直接接触易燃易爆物质,任何一个环节安全风险漏管失控和疏忽大意,都有可能发生事故甚至是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重大安全风险的防范重点。
烟 花 爆 竹安全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尽管近年来烟 花 爆 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正视当前仍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差、基础设施不达标等源头性缺陷依然存在,生产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不足,“三超一改”、分包转包、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线上销售物流寄递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行业“散、小、乱”的格局没有根本性改变,安全生产基础不牢、意识不强、监管不严。同时随着社会和行业的发展,烟 花 爆 竹安全监管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政策法规要求难以有效规范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出现监管措施和责任主体空白,需要进一步创新手段、健全措施、填补漏洞、持续发力。
围绕解决上述突出问题,应急管理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 花 爆 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分为加强生产、经营、运输、燃 放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等6个部分,提出了19个方面措施要求,进一步明确烟 花 爆 竹全链条安全监管要求和责任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 花 爆 竹
全链条安全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 花 爆 竹各环节全链条安全监管,聚焦行业突出问题,整治企业顽瘴痼疾,防范重大安全风险,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生产准入许可。各地区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烟 花 爆 竹产业政策,合理控制生产企业数量,从严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对不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深化对标改造提升、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能力,引导促进烟 花 爆 竹生产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公布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禁用药物目录,禁止生产对环境污染严重或燃 放轨迹不可控的产品。(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
(二)严格药物和半成品管控。进一步严格烟 花 爆 竹生产用黑 火 药、引 火 线、退 役 发 射 药的生产、加工、销售、购买和运输安全管理,不得向未取得烟 花 爆 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原则上不得跨省长距离运输。严禁生产企业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转售自用的烟 火 药、黑 火 药、引 火 线、退 役 发 射 药、含药半成品以及易制爆 危 险化学品,严禁使用叠氮化物、硝 酸 肼 盐等起 爆 药以及违反国家标准使用氯 酸 钾生产烟 花 爆 竹。严格执行易制爆 危险 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落实购销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登记和备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严禁个人购买易制 爆 危险化学品。(公安、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生产安全风险管控。充分应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线上线下”融合监管,深化整治企业分包转包、超许可范围生产、许可证过期生产、超能力突击生产、停产期间生产、超员作业、超量储存、氧 化 剂还原剂混存或违规预混、带药检维修机械设备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使用已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机械设备,严禁使用压缩气体直接吹扫清理药尘。严禁生产企业购买其他企业产品或非法生产产品后销售,严禁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并加贴本企业标识后销售,严禁接受委托为其他生产企业代加工产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四)严格专业燃 放产品管控。健全完善小 礼 花、礼 花 弹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小 礼 花、礼 花 弹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燃 放和进出口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严禁将专业燃 放类产品标称为个人燃 放类产品,严禁将专业燃 放类产品销售给零售店(点)或个人。专业燃 放类产品的内销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 放的单位销售,生产企业不得向批发企业销售专业燃 放类产品。(公安、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经营准入许可。各地区结合当地烟 花 爆 竹 燃 放政策,科学制定并动态完善经营布点规划,合理控制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数量,不得在全域全时段禁止 燃 放 区域布设零售店(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零售店(点)数量。严格把好烟 花 爆 竹经营许可关,对不符合布点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在许可时明确批发企业的销售区域范围。严格执行批发企业向零售店(点)配送服务制度,鼓励批发企业设立零售店(点)连锁经营,严禁批发企业、零售店(点)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仓库或零售场所外储存。(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二)加强流向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烟 花 爆 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和买卖合同管理制度,对所有烟 花 爆 竹产品及其生产用黑 火 药、引 火 线、退 役 发 射 药、易制 爆 危 险化学品的流向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买卖合同、运输许可、产品流向、企业库存等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关联。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向生产企业采购、零售店(点)向批发企业采购、个人向零售店(点)购买烟 花 爆 竹的规定,严禁生产企业直接向零售店(点)或个人销售,严禁批发企业向其他批发企业或直接向个人销售。(公安、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互联网安全管理。烟 花 爆 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在本企业网站发布烟 花 爆 竹销售信息,不得在本企业网站以外的任何其他网站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等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烟 花 爆 竹销售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加强烟 花 爆 竹网售信息和涉烟 花 爆 竹互联网信息内容监测,动态更新相关关键词,督促指导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严格落实网络禁限售商品和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平台自查自清,及时清理处置违规烟 花 爆 竹网售和内容信息及其发布账号。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烟 花 爆 竹销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违规烟 花 爆 竹信息(包含制造方法、超标违禁产品、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燃 放方式等信息以及以违规交易为目的的引流信息)。进一步强化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严防烟 花 爆 竹进入寄递渠道。建立落实重要问题线索移交协查机制,加强违法违规行为追踪溯源,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引流联络向个人非法销售寄递烟 花 爆 竹、违规燃 放 烟 花 爆 竹等违法违规行为。(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出口安全管理。加强对出口运输口岸烟 花 爆 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船舶载运烟 花 爆 竹进出港口审批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加强出口烟 花 爆 竹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包装使用鉴定和风险监测评估。加强对口岸查发伪报瞒报烟 花 爆 竹处置工作,建立海关、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和协同配合机制,对于查发的伪报瞒报货物快处快销。(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严格爆炸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资格)审批,督促指导企业承运烟 花 爆 竹时使用厢式专用车辆或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对于已配发《道路运输证》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车辆,依法撤销原许可。强化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卫星定位等系统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管理。指导零担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货物进行抽检抽查,指导网络货运企业督促实际承运人落实货物安全验视制度,严禁零担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网络货运企业接收和运输烟 花 爆 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二)严格道路运输许可审批管理。严格《烟 花 爆 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依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烟 花 爆 竹托运人提交的材料,认真查验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证明、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烟 花 爆 竹购销合同、运输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产品质量及包装合格证明等材料。运输结束后及时核销《烟 花 爆 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严防无证运输、超量运输、一证多用。携带运送少量用于个人燃 放、不对外销售的烟 花 爆 竹,无需开具《烟 花 爆 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
(三)严格装卸及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烟 花 爆 竹运输车辆装卸货及行驶轨迹全过程安全监管,督促烟 花 爆 竹企业严格落实装货“五必查”要求。严禁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规范装载,严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装载烟 花 爆 竹的车厢载人,避免烟 花 爆 竹运输车辆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燃 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科学合理制定“禁限放”政策。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大气环境容量、民风习俗等,科学制定烟 花 爆 竹燃 放政策,强化精细化管理,依法明确禁止、限制或允许燃 放的时段、区域和种类。拟调整“禁限放”政策的地区,应至少在春节前3个月出台相关政策,制定配套安全管控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避免相关政策仓促出台、准备不足导致安全风险外溢。(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落实)
(二)加强焰火燃 放活动的分级管理。健全完善焰火燃 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严格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 放活动审批,严格审查燃 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和警戒工作。焰火燃 放活动所需烟 花 爆 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法违规燃 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部门牵头,消防救援部门配合)
(三)加强群众燃 放安全宣传和管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益广告、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 花 爆 竹的法规标准、安全风险、燃 放常识等,引导群众适度安全燃 放烟 花 爆 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超标违禁和非法产品,严禁个人购买储存燃 放小 礼 花、礼 花 弹等专业燃 放类产品。在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庆及城市核心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加强联合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规燃 放,严查违法燃 放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加大烟 花 爆 竹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宣贯力度,督促指导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依法开展烟 花 爆 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抽检产品的结构规格、药量、包装标志等进行检验,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协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工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超标违禁产品整治。严肃查处将礼 花 弹等专业燃 放类产品销售给个人、生产经营超药量超规格或“假大空”等不合格产品、将专业燃 放类标称为个人燃 放类产品、伪造厂名产地或冒用厂名厂址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超标违禁产品的追踪溯源,深挖彻查相关生产、经营、运输等各环节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惩戒和行刑衔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非”工作机制。地方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落实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和“网格化”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聚焦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统筹组织开展“打非”执法行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泛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深挖彻查举报线索,快速反馈查处结果,及时兑现奖励承诺,加大举报奖励力度,营造全民参与“打非”的良好氛围。(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对组织、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 放、进出口烟 花 爆 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依法予以取缔,并深挖彻查、追踪溯源,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渠道。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肃查处烟 花 爆 竹事故。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或者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 花 爆 竹从业单位,依法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 花 爆 竹从业单位,依法停产停业整顿,重新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或者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烟 花 爆 竹从业单位,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其单位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烟 花 爆 竹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来源:大众日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