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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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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8 0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明确自2025年8月1日起提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

此次标准调整,各类优抚对象待遇较上年度标准均有提高,其中,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性质和等级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12324元至135840元;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4311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36000元、32928元;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36747元,其他时期入伍的不低于36247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0128元;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年10908元;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等人员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年9036元;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12月30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5〕45号),明确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以及地方落实资金发放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办法。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2025年12月23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根据通知精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迅速会商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结合本省实际研究确定贯彻落实措施,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提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此次调整是山东省连续第21年提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升。

主要内容

此次标准调整,各类优抚对象待遇较上年度标准均有提高,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135840元、127884元、120240元,最低的十级因公残疾抚恤金提高至每人每年12324元;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4311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36000元、32928元;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36747元,其他时期入伍的不低于36247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0128元;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年10908元;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等人员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年9036元;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保障措施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由中央补助经费支出。其他人员生活补助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我省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经费按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工作规定,严格落实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制度,进一步优化优抚对象人员信息数据和资金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准确、资金管理规范,保障各类优抚对象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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