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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布官方通告: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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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9 0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6日,济南市气象局发布《济南市气象局关于规范升放气球活动的通告》。

通告指出,为进一步做好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以下称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升放气球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升放气球活动应当经许可后施放。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利用升放气球开展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升放气球活动应当按照许可批准的升放范围、作业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进行升放,并设置识别标志。取消升放活动应当及时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严禁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严禁不按标准规范规程升放气球;严禁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严禁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

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临时气象观测升放气球的,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当报山东省气象局备案。

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委托无资质单位升放气球等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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