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论坛-莱芜都市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用户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3308|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假“斐乐”卖出10多万!莱芜一公司老板被抓!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1-8-4 11: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1〕201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济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未经过斐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购买白板无商标服饰和假冒的斐乐商标,自行在白板服饰上用烫画机烫印假冒的斐乐商标,后陆续通过天猫网店**服饰旗舰店将假冒斐乐注册商标的服饰销售至上虞等全国各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万余元。

案发后,吕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推荐
发表于 2021-8-4 13: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某宝上的品牌大部分都是假的也没见有几个犯案的,只能说这哥们点太背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用户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争议投诉|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莱芜都市网 鲁ICP备09082194号-1 经营性ICP:鲁B2-20220951号

GMT+8, 2025-5-9 07:26 , Processed in 0.026078 second(s), 29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