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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1万9 !钢城查处多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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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3 1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我局2021年8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一、济南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案

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经监督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14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钢城区顺成爱山名郡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案

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经监督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济南市钢城区厚道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案

当事人经营的姜经监督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山东德心和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当事人未按照温度要求贮存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南市钢城区启华活鱼铺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济南市钢城区小马水产批发部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济南市钢城区成菊活鱼铺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钢城区辛庄镇徐家店村卫生室未按规定要求储存药品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温度要求储存药品。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钢城区辛庄镇侯家台村卫生室未按规定要求储存药品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温度要求储存药品。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济南市钢城区旭锐源大药店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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