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路**街**号,现住址济南市莱芜区**镇**村楼区,务农。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至博山区**镇**村焦某某家,冒充焦某某亲戚,诈 骗焦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2、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至博山区**镇**村丁某某家,冒充丁某某亲戚,诈 骗其人民币现金1000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3、2019年10月份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至博山区**镇**村李某某家,冒充李某某亲戚,诈 骗其现金人民币700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4、2019年10月份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至博山区**镇**村冯某某家,冒充冯某某亲戚,诈 骗其人民币现金500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5、2019年10月份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至博山区**镇**村刘某某家,冒充刘某某亲戚,诈 骗其人民币现金1500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6、2019年11月份一天,李某某骑着摩托车至沂源县**镇**庄村杜某某家,李某某冒充杜某某亲戚,诈 骗人民币现金25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诈 骗 作 案6起,涉案总价值8200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 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晓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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