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公布一则起诉书 郭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Z36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21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济南市莱芜区万悦城商场盗窃两条紫色童裤后私分。每条童裤进价36元。 2.2021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在万悦城盗窃一双男士运动鞋。该鞋进价82元。 3.2021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和杨某某预谋后,在万悦城盗窃粉底童鞋一双、儿童卫衣、儿童牛仔外套各一件及绿色童鞋一双。牛仔外套进价36元,卫衣进价32元,粉底童鞋进价54元,绿色童鞋进价4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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