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论坛-莱芜都市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用户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64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女子住酒店换两次房均查出摄像头,位置正对着…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1-10-15 08: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出门在外住酒店是很多人的第一选择,
然而越来越多的“隐藏摄影头”
却让很多人感到不安。

近日,衡阳的唐晨(化名)便遭遇了这么一件事:她在郴州市的临武国际大酒店房间发现隐藏摄像头后,被酒店安排换了房,结果新换的房间内仍然存在隐藏摄像头。

当晚,感到震惊的她立马选择了报警。

10月13日,记者联系到了该酒店,酒店经理表示酒店已对所有房间进行筛查,暂未发现其余摄像头,其还表示酒店自身也是受害方,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记者从临武县公安局了解到,此事已立行政案件,正在进行调查。

客人:
发现隐藏摄像头被安排换房后,又发现了

10月7日,因为工作出差,唐晨入住了郴州市的临武国际大酒店,因为在短视频平台刚好刷到女子被偷拍的新闻,出于好奇,她也决定翻看自己所住酒店房间有无相关可疑设备。这一查,就让唐晨震惊了:在她所入住的酒店房间,正对着床的充电插头内,真的隐藏着一个正在运行的摄像头。


“当时我用牙签尝试戳充电头,发现戳不进去,仔细看又发现有一个类似于摄像头的东西,我当时就立马叫前台拿起子过来,拆了之后,真的发现是一个正发着光,在运行的摄像头。”

从唐女士提供的视频可见,隐藏在充电插板后的摄像头约肥皂大小,不仅正闪着蓝色的光,其内还插着一张储存卡。



酒店涉事房间位于1711号,而该摄像头正对着床,唐晨担忧自己的隐私是否已经泄露?于是唐晨立刻拍下了相关证据并且报警。

警方在对唐晨进行笔录之后,带回了相关摄像头等证据。而酒店也安排了唐晨去1311房入住。换房之后的唐晨仍心有余悸,她立马又检查了房间,同样在插座孔内发现了摄像头,这让她大为震惊,再次报了警,“警方又赶过来了,当时还调取了酒店房间其他客户的入住信息。”



因为当时已至深夜23时左右,且唐晨有多位同事在酒店,唐晨当晚仍在该酒店住宿了一晚。

酒店:
我们也是受害方,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针对此事,网友们愤怒不已。有人说“太可耻,没有任何隐私了!”“对于这种酒店一定要零容忍,都别订房”,也有网友表示这个很常见,“很多酒店都有吧,我看到过有人在网上打包出售视频。”还有网友表示“出租房照样有这种,大家租房也要注意!”

10月13日,记者联系到了临武国际大酒店的童经理,她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酒店已经排查其他所有房间,并未发现其余摄像头,目前酒店正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童经理说:“目前的事情,警方还没有定性,酒店完全接受警方调查之后的调查结果。”

“客人说她可能要进行民事诉讼,但是我们酒店本身也是受害方,不知道摄像头从何而来。”

童经理坦言,酒店方想等警方定性,以及相关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再和消费者进行公平公正的对话,争取有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式。

10月13日,记者从临武县公安局了解到,此事已立行政案件,正在进行调查。

律师:
酒店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客人在酒店房间发现隐藏摄像头,但酒店表示自己也是受害方,客人被泄露的隐私又该谁来担责?10月13日,记者联系到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

刘明表示,此事中,如果摄像头是第三人安装的,管理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证据证明,则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摄像头是酒店安装的,则酒店涉及刑事与民事责任。刘明说,在刑事责任上,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事责任上,酒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1-10-15 09:59 | 只看该作者
以后住酒店得带螺丝刀,住店送针孔摄像头,发财了!
3#
发表于 2021-10-15 13:41 | 只看该作者
很想知道内存卡里面的内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用户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争议投诉|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莱芜都市网 鲁ICP备09082194号-1 经营性ICP:鲁B2-20220951号

GMT+8, 2025-5-7 01:15 , Processed in 0.025587 second(s), 27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