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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公开征求意见中!涉及育儿假、护理假、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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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09: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之前发了育儿假的相关消息后
不少小伙伴们都非常期待实施
毕竟给咱们增设了好多假期
陪产假延长至不少于十五日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
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
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
最新消息!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
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现公开征求意见中~
让咱们先来看看
此次修改、新增、删除了
哪些方面的措施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条例(修正草案)》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共删除25条,修改20条,增加20条,现为48条。重点修改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关于生育调节
一是由“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适度放宽对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总数的计算方式,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
二是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
三是增加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

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是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二是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是强化了对失独、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等四项具体帮扶措施;
四是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关于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
五是增设了“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


关于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措施
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要“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二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
三是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此外,还对“两非”问题做出禁止性规定,从而为三孩政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关于法律责任
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了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将条例中涉及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予以删除。针对相关强制措施和保障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部分条例一览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九、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子女数。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学前教育机构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
“机场、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和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组织兴办不同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在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女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以及相关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征求意见指南
截止日期:2022年1月3日。
征求意见邮箱:fgwfgyc@126.com
征求意见寄送地址: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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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1-12-7 10:15 | 只看该作者
这些都是隔靴搔痒的政策,起不到真正的作用,,,,房产、医疗、教育、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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