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徐某某,1999年出生,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信息 徐某某,女,199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住莱芜区**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9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0日12时许,徐某某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家中聚餐时,趁人不备将李某某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的一条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偷走。当日13时许,徐某某将偷来的黄金吊坠出售给**商厦一楼楼梯口处的首饰柜台,获利7703元。2021年5月12日14时许,徐某某将偷来的黄金戒指出售给**商城附近的黄金回收店,获利18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吊坠与黄金戒指价值14420元。
2021年5月5日11时30分许,李某某让被告人徐某某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家中替其拿车钥匙,徐某某趁机将李某某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的一条黄金色手链偷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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