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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区拟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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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7 16: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  莱芜区城区东至滨河西路-苍龙泉大街-九龙山路以西,南至汶河大道-大桥南路-孝义河南侧路-响水湾大街以北,西至北坦路-凤城西大街-西秀大街-鹿鸣路以东,北至嬴牟大街-山财大街-银河大街以南,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该环线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除上述禁放区域外,在下列重点场所也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各镇(街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再见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 花 爆 竹。
    第三条  在本区运输烟 花 爆 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城区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 花 爆 竹的车辆不得停留。
    第四条  城区禁放范围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 放 烟 花 爆 竹志愿者服务站或置换点”,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家庭剩余烟 花 爆 竹 置换等服务。
    第五条  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 花 爆 竹。全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 放、运输或私自储存、销售烟 花 爆 竹的,任何人可以予以劝阻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 烟 花 爆 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政字[2017]86号),由区禁放办视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 放、销售、储存、运输烟 花 爆 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 火 燃 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至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燃放烟 花 爆 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火灾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区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将被通报至涉事人员所在单位,并纳入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通告由莱芜区烟 花 爆 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本通告已经第十八届莱芜区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
拟修改禁止燃 放 烟 花 爆 竹区域示意图
说明:
    1、蓝色闭环线为原禁放区域,红色闭环线为拟修改禁放区域;
    2、除图中划定的禁放区域以外,在本《通告》中第一条规定的十大重点场所也要实施烟 花 爆 竹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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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8 21:50 来自莱芜都市网APP |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4-5-9 08:31 | 只看该作者
离得越来越近了
4#
发表于 2024-5-9 10:19 | 只看该作者

错别字也是征求意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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