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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济南公安行政处罚两名网络造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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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0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一:近日,杨某某因追求张某某不成,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张某某及其朋友发送涉及张某某的侮辱性、恐吓等谣言信息,严重败坏了张某某的正常生活和名誉。济南公安对其给予行政罚款叁佰元的处罚。
案例二:近日,董某某报警称:村民房某某通过抖音软件发送视频对其进行辱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济南公安对其给予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
网络谣言猛于虎,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做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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