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发布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微型客车
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管理的公告》 莱芜区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为加强我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告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区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及所属符合要求的车辆。
二、备案时间
(一)本公告发布之前已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到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
(二)本告知书发布之后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三、备案条件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具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四、备案资料
(一)基本备案资料
1.《小微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
2.《小微客车租赁车辆备案明细表》;
3.小微客车租赁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备案申请人)。
4.《企业备案承诺书》
(二)经营场所资料
1.办公接待场所及停车场照片(扫描打印在A4纸上,每张纸2张照片并标注名称)
2.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租用经营场所的,需提供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租用合同。
(三)企业管理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管理人员汇总表》;
2.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服务投诉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法律责任
对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备案地址
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出租科132房间
联系电话:0531-75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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