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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发出公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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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4 08:0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

济南市莱芜区财政局发布

《关于对济南市莱芜区名称中包含

地方金融组织字样但未取得许可证

的企业名单公告》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1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业务。

现将济南市莱芜区名称中包含地方金融组织字样但未取得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和已退出地方金融组织但未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的11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名单内企业不具备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的资质,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业务时,认真查验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请名单中各公司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业务范围(去除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融资担保”“典当”“民间资本管理”等有关内容,并不再从事相关业务)或主动注销。

附件:莱芜区名称中包含地方金融组织字样但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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